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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研发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区分以下情况:
情况一:委托境内的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
情况二:委托境外机构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并且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温馨提示:
1、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2、上述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参考文件:(财税[2015]119号)第二条;(财税[2018]64号)第一条、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