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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制作食品并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行为,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6%,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3%。
“外卖食品”,仅指该餐饮企业参与了生产、加工过程的食品。对于餐饮企业将外购的酒水、农产品等货物,未进行后续加工而直接与外卖食品一同销售的,应根据该货物的适用税率,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注: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参考文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及其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