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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价外费用包括哪些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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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9地区适用

    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提醒:下列项目不包括在价外费用内: 
    (一)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a.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b.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a.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b.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c.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四)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参考文件:《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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