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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的增值税法和增值税实施条例中取消了“价外费用”说法了,重新对销售额进行了定义,强调收取的价款应与应税交易有关,包括货币和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对应的全部价款(不含增值税和代为收取的下列税费或者款项),具体参考以下政策:
增值税法第十七条: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与之相关的价款,包括货币和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对应的全部价款,不包括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销项税额和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
增值税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进行了反列举:增值税法第十七条所称全部价款,不包括纳税人代为收取的下列税费或者款项:
(一)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产生的消费税;
(三)车辆购置税、车船税;
(四)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