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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类卷烟:销售额*56%+销售数量标准条*200支*0.003元/支(生产环节);
2、乙类卷烟:销售额*36%+销售数量标准条*200支*0.003元/支(生产环节);
3、批发环节:销售额*11%+销售数量标准条*200支*0.005元/支(批发环节)。
注:纳税人兼营卷烟批发和零售业务的,应当分别核算批发和零售环节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批发和零售环节销售额、销售数量的,按照全部销售额、销售数量计征批发环节消费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卷烟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5]6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