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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予从应纳税额中扣除已纳的消费税的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2、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3、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
4、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石脑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5、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润滑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
6、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
7、从葡萄酒生产企业购进、进口葡萄酒连续生产应税葡萄酒;
8、啤酒生产集团内部企业间调拨销售的啤酒液,购入方使用啤酒液连续灌装生产并对外销售的啤酒,其外购啤酒液已纳的消费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消费税额中抵减;
9、以外购、进口和委托加工收回的高档化妆品为原料继续生产高档化妆品;
10、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护肤护发品为原料生产的护肤护发品;
11、以委托加工收回已税珠宝玉石为原料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12、以委托加工收回已税鞭炮、焰火为原料生产的鞭炮、焰火
13、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油、柴油为原料连续生产汽油、柴油;
14、委托加工收回应税电池、涂料。
参考文件: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6号)第三条;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 )第七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档化妆品消费税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6号)第二条;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汽、柴油连续生产汽、柴油允许抵扣消费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5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池、涂料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5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啤酒集团内部企业间销售(调拨)啤酒液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38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