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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委托方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为直接出售,不再缴纳消费税;
2、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属于直接出售,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财法[2012]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