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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减免税优惠的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是否需要补缴耕地占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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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地区适用

    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情形的,应当按照当地适用税额补缴耕地占用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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