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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占用耕地手续的书面通知的当日。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
(2)军事设施、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医疗机构占用耕地,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水利工程占用耕地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后,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征或减征情形的,应自改变用途之日起30日内申报补缴税款,补缴税款按改变用途的实际占用耕地面积和改变用途时当地适用税额计算。
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需要补缴耕地占用税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改变用途当日,具体为:经批准改变用途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批准文件的当日;未经批准改变用途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的当日。
(3)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的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的当日。
(4)因挖损、采矿塌陷、压占、污染等损毁耕地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认定损毁耕地的当日。
政策依据:《耕地占用税法》(主席令13届第18号)第十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0号 )第四条、第五条;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81号)的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的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