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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事业建设费是否可以按50%减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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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适用

    浙江省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应缴费额的50%减征。

    参考文件:《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降低文化事业建设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财综[2019]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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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适用

    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在山东省范围内,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

    参考文件:《山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19]19号)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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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适用

    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江苏对归属中央和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统一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

    参考依据:《关于落实财政部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苏财综〔2019〕32号)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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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地区适用

    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广东省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

    参考文件:《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我省实施文化事业建设费减征政策的通知》(粤财税[201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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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适用

    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北京市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

    参考文件:《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委宣传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京财综[2019]1205号)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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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适用

    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上海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

    参考文件:《上海市财政局 中共上海市委宣传部关于本市减半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沪财税[2019]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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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适用

    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新疆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

    参考文件:《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新财非税【201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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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适用

    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重庆市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娱乐业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10%征;广告业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

    参考文件: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财政部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渝财综[2019]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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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适用

    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四川省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

    参考文件:川财规〔201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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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适用

    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山西省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

    参考文件:晋财综[2019]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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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肃适用

    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甘肃省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

    参考文件:甘财税[201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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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地区适用

    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河北省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

    参考文件:冀财税[2019]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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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适用

    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福建省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

    参考文件:《福建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闽财税[2019]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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