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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建设基金、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是否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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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利建设基金、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属于政府性基金,不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

    1.政府性基金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文件规定,为支持特定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事业发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无偿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如: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等。

    2.行政事业性收费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根据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的费用。

    如:矿产资源补偿费、车辆通行费、水土保持补偿费、特种设备检测费等。

    参考文件:发改价格规[2018]988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一章第三条;财综[2010]80号 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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