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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同一境外旅客同一日在同一退税商店购买的退税物品金额达到500元人民币;
(二)退税物品尚未启用或消费;
(三)离境日距退税物品购买日不超过90天;
(四)所购退税物品由境外旅客本人随身携带或随行托运出境。
为了方便您的理解,可以参考下面的案例哦!
举例1:某境外旅客2019年4月3日在北京A退税商店购买了一批中药饮片,取得退税商店当天为其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及退税申请单,发票注明税率9%,价税合计218元。4月8日,该旅客从上海离境。
根据规定,境外旅客同一日在同一退税商店购买的退税物品金额达到500元人民币的,方能申请离境退税,该旅客明显不符合该条规定,不能申请离境退税。
举例2:某境外旅客2019年:4月3日在北京某退税商店购买了一件旗袍,取得退税商店当天为其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和退税申请单,发票注明税率13%,价税合计4520元。4月5日,该旅客将旗袍作为礼物送给了中国好友。2019年4月6日该旅客从北京离境。根据规定,境外旅客所购退税物品应由境外旅客本人随身携带或随行托运出境。本例中该旅客已将购买的旗袍赠予中国好友,未由旅客本人随身携带或随行托运出境,不能就其购买的旗袍申请离境退税。
参考文件:《财政部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5】3号)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