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注册会计师在审验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拒绝出具验资报告并解除业务约定:
1、被审验单位或出资者不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验资资料的;
2、被审验单位或出资者对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的审验程序不予合作,甚至阻挠审验的;
3、被审验单位或出资者坚持要求注册会计师作不实证明的。
参考文件:《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号—验资》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