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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损失需留存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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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亿企咨询官方团队
    41地区适用

    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结合您的实际情况准备以下相关资料:

    1、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2、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3、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4、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5、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6、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7、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注:

    ①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自行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

    ②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自行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

    参考文件: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十二、第二十三、二十四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附件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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