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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政部门:未按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税务机关:未按规定设置、保管账册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提醒:因各地在实际执行时有差异,建议以所属税局及相关部门要求为准~
小贴士:如果是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参考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第六十条;
《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