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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主观故意丢失会计资料、凭证、账簿等有什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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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主观故意丢失会计资料、凭证、账簿等,从税务角度来说,符合“首违不罚”情形的免于行政处罚;不符合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提醒:若不符合“首违不罚”情形,可能会命中“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扣11分,影响企业的纳税缴费信用等级。

    参考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二)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2号)附件1纳税缴费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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