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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会计准则:政府补助为非货币性资产的,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不能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1元)计量。
2、小企业会计准则:政府补助为非货币性资产且提供了有关凭据,应当按照凭据上标明的金额计量;政府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应当按照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计量。
参考文件:
1.《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第六条;
2.《小企业会计准则》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