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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享受招用退役士兵或重点群体的减免优惠,纳税年度终了,如果企业实际减免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减免税总额,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以差额部分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参考文件:(财税[2019]21号)第二条第三款、(财税[2019]22号)第二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3年第14号)第二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3年第15号)第二条。
纳税年度终了,如果企业实际减免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减免税总额,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以差额部分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政策依据:(财税[2019]22号)第二条、(财税[2019]21号)第二条第三款
企业享受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减免优惠,纳税年度终了,如果企业实际减免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减免税总额,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以差额部分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参考文件:(财税[2019]21号)第二条第三款、(财税[2019]22号)第二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3年第14号)第二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3年第15号)第二条。
企业招用退役士兵或重点群体,满足条件享受其税收优惠政策的,如果您年度中间申报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时没有抵减完,剩余部分可以在年终汇算清缴时享受减免。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第二条第三款、《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第二条。
企业享受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减免优惠,纳税年度终了,如果企业实际减免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减免税总额,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以差额部分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第二条第三款、《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第二条。
纳税年度终了,如果企业实际减免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年度扣减限额,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以差额部分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参考文件:(财税[2019]21号)第二条第三款、(财税[2019]22号)第二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3年第14号)第二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3年第15号)第二条。
纳税年度终了,如果企业实际减免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年度扣减限额,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以差额部分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参考文件:(财税[2019]21号)第二条第三款、(财税[2019]22号)第二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3年第14号)第二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3年第15号)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