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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
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提醒:当单位和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没有超过扣除上限时,仅填写个人扣除部分即可,因为单位承担部分并没有并入工资,也无需填写扣除;当缴纳比例超过扣除上限时,超过部分并入工资收入中。
注:每个地区的住房公积金或年金上限是不同的,您可以打开个税软件,点击“综合所得申报”→“正常工资薪金所得”→“添加”,(若已申报,可以修改到下一所属期再添加),最下面“温馨提示”会显示上限数据。
自2021年6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深圳市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34860元(11620元×3倍),超过上述规定比例或标准缴交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提醒:当单位和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没有超过扣除上限时,仅填写个人扣除部分即可,因为单位承担部分并没有并入工资,也无需填写扣除;当缴纳比例超过扣除上限时,超过部分并入工资收入中。
参考文件:《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深圳市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相关税前扣除及免征标准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通告2021年第9)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