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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依照当地相关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住房公积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对住房公积金税前扣除标准已作出明确规定,即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在河北省范围内,住房公积金缴纳的主要依据是《建设部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和《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冀建法〔2007〕432号)两个文件。因此,企业按这两个文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住房公积金均可以在税前扣除。
参考文件:《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5号)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