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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无论合伙人为自然人还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申报的个人所得税或者企业所得税逾期未申报分别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参考文件:财税[2008]15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