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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按照《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由保障金征收机关提交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滞纳金按照保障金入库预算级次缴入国库。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税〔2015〕72号)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按照《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由保障金征收机关提交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滞纳金按照保障金入库预算级次缴入国库。
参考文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新财非税[2016]28号)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经主管税务机关催缴后仍未缴纳的,由财政部门按照《残疾人就业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
具体处罚如下: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参考文件:《北京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税[2019]1333号)第二十六条;《残疾人就业条例》第二十七条。
具体处罚可以参考如下:
1.非财政拨款的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保障金的,由税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金总额不超过欠费数额。
2.财政拨款的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保障金的,由保障金征收机关提交同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五的滞纳金。
参考文件: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第四十九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残保金的,由税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滞纳金起算时间为当年12月31日申报截止后的次年1月1日)。
参考文件:《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福建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福建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闽财税[2017]5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