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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在工资薪金总额的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超出规定比例的数额,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提示: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以当地(地级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计算基数,在2.5%比例内据实扣除。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