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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职工教育经费在工资薪金总额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其本身不缴纳企业所得税,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对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标准的调整是针对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法人制企业而言的,因此,在没有新的相关税收政策发布之前,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仍然只能按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标准据实扣除职工教育经费。
政策依据:《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