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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取得的下列利息收入可以免征个税:
1、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以及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
2、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3、自2008年10月9日起,储蓄存款利息暂免征;
4、个人结算账户利息视同储蓄存款利息,暂免征;
5、对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的其他专项储蓄存款或者储蓄性专项基金存款的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