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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免纳房产税基本规定: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4.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特殊免税规定常用的如下:
1.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
2.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
3.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经纳税人申请,在大修期间可免征房产税;
4.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临时性房屋,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
5.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暂免征收房产税;
6.自2019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
提醒:除法定免征房产税以外的房产,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参考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五、六;《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税收政策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意见》(国税发[2012]53号)三(十八);《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印花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3号)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