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公共租赁住房免征房产税。
提示: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应单独核算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房产税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第七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