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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养殖业的纳税人可享受的税收优惠主要有以下几条: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2、从事牲畜、家禽的饲养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如果是海水养殖及内陆养殖的话,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个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取得的所得,对个人及个人投资者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4、直接从事于种植、养殖、饲养的专业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5、对农林牧渔业用地,不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6、对农民、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购买农业生产资料或者销售农产品书立的买卖合同和农业保险合同,免征印花税。
温馨提示:其他可享受的税收优惠建议与所属的税务局确认。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一);
2、国务院令第51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
3、财税[2004]3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第一条;
4、国务院令[2006]第48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国税地字[1988]第015号 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第十一条;
5、《印花税法》第十二条 第(四)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