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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纳税人可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以下几项:
1、增值税:
①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达到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达到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时间截止到2027年12月31日。
②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除销售、出租不动产或者转让土地使用权之外的增值税应税交易,依照3%征收率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按规定预缴增值税的项目,当期在预缴地实现的全部价款、预收款(均不含增值税)合计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2、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3、自2022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享受减按50%缴纳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自2023年8月28日起,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优惠。
参考文件: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第三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 (财税[2016]12号 )第一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