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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期收取的物业管理费,应在实际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时,确认为企业当期收入。
如2020年6月,某物业公司一次性收取了2020年6月至2021年5月物业管理费,应分别在2020年(6-12月)和2021年(1-5月)分别确认收入。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二条第(四)项第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