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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货物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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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地区适用

    销售货物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您参考如下原则确定:

    1、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3、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4、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5、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温馨提示:

    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参考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 875号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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