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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使用房产,以支付修理费抵交房产租金,仍应由房产的产权所有人依照规定缴纳房产税。一般按照不含税修缮费用的12%缴纳房产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 第008号)第二十三条。
对深圳地区的企业而言,出租房屋时,出租方仍然按照房产的余值缴纳房产税,不用将房屋修理费用并入租金按照从租计征。
小贴士:①属于房管部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含武装警察)、公园、名胜古迹、宗教寺庙和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出租的房产,从租计征,应纳税所得额=租金收入×12%。
②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的,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即,应纳税所得额=租金收入×4%
参考文件:《深圳经济特区房产税实施办法》(深府[1987]164号)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