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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可以参考以下情况:
1、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
2、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
3、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
4、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
5、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
6、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
7、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法规征收房产税;
8、融资租赁的房产,由承租人自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开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合同未约定开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签订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参考文件:(国税发[2003]89号)第二条;(财税地字[1986]8号)第十九条;(财税[2009]128号)第三条。
房产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可以参考以下情况:
1、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
2、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
3、出租房产,为纳税人收讫房租收入或者取得索取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4、出借房产,自交付出借房产之次月起;
5、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
6、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
7、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
8、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法规征收房产税;
9、融资租赁的房产,由承租人自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开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合同未约定开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签订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参考文件:(国税发[2003]89号)第二条;(财税地字[1986]8号)第十九条;(财税[2009]128号)第三条;(新地税发[2002]120号)第一条。
房产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可以参考以下情况:
1、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
2、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
3、出租房产,从取得租金收入当月起;
4、出借房产,自交付出借房产之次月起;
5、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
6、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
7、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
8、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法规征收房产税;
9、融资租赁的房产,由承租人自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开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合同未约定开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签订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参考文件:(国税发[2003]89号)第二条;(财税地字[1986]8号)第十九条;(财税[2009]128号)第三条;(粤地税函[2004]719号)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