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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取得银行借款,借款用途银行要求填写自用,且不允许转贷,这种情况是否会影响统借统还业务免征增值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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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小管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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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用于统借统还业务的资金,虽来源于银行,但由于借款合同明确约定“借款用途”为“自用”,且不允许转贷,则与统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实际使用的情况相悖,在税务认定上可能存在一定的风险。
建议企业集团应尽量与银行协商,明确约定“借款用途”为“统借统还”;如果银行出于监管要求无法让步,则企业集团应提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并报备,具体以主管税局的要求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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