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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取得银行借款,以统借统还的方式按同样的利率转贷给子公司,同时又收取了一部分管理服务费,是否符合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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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地区适用

    集团取得银行借款,以统借统还的方式按同样的利率转贷给子公司,同时又收取了一部分管理服务费,在实际操作中可能被认定为赚取利差的贷款行为,从而应就其向子公司收取的利息和各种价外收费全额征收增值税,而无法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参考文件:财税【2016】36号附件三一、(十九)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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