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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合作社销售自产的未经处理的羊粪,不属于农产品,也不属于有机肥产品,不可以免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率为9%,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3%。
注: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参考文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8]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