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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地的临时建筑在工程结束时被拆除,不属于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其之前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不需要转出。
参考文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