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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0年2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然人除外)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可以自行根据业务需要开具专票。
自然人可以开具专票的场景包括:个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出租不动产,购买方或承租方不属于自然人的,以及保险企业按规定代保险代理人汇总开具及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等行业的个人代理人按规定让支付方企业汇总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总函[2016]1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
参考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26号)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