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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向其他企业收购农产品,取得自产自销的农产品销售发票,可用于抵扣进项税额,政策上没有规定需要销售方提供自产自销证明,实务中建议留存合同、能证明对方是自产自销的说明等资料备查。
参考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