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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向其他企业收购农产品,取得自产自销的农产品销售发票,可用于抵扣进项税额,政策上没有规定需要销售方提供自产自销证明,实务中建议留存合同、能证明对方是自产自销的说明等资料备查。
参考文件:《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第五条第(二)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