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个人转让限售股征收个税中的限售股包括:
1、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股票复牌日之前股东所持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2026年8月28日及以后新增“在解禁日后孳生且在2026年8月28日及以后办理股权登记的送、转股”;
2、2006年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2026年8月28日及以后新增“在解禁日后孳生且在2026年8月28日及以后办理股权登记的送、转股”;
3、财政部、税务总局、法制办和证监会共同确定的其他限售股。
注:2026年8月28日及以后,限售股发生送、转、缩股的,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当依据送、转、缩股比例对限售股成本原值进行调整。
参考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第二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公告2026年第26号)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