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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免予提供以下证件、资料:
1.《税务登记证》正(副)本、《临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和《发票领用簿》;
2.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决定原件(复印件);
3.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原件(复印件);
4.项目完工证明、验收证明等相关文件原件(复印件)。
政策依据:税总发[2019]6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更大力度推进优化税务注销办理程序工作的通知 三、进一步减少证件、资料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