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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2018年10月1日起,对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免予提供税务登记证件和个人身份证件。
2、自2019年7月1日起,对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免予提供以下证件、资料:
(1)《税务登记证》正(副)本、《临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和《发票领用簿》;
(2)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决定原件(复印件);
(3)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原件(复印件);
(4)项目完工证明、验收证明等相关文件原件(复印件)。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的通知》(税总发[2018]149号)第三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更大力度推进优化税务注销办理程序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9]64号)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