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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保税交割完成后,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进行申报:
1.需提货出境的,交割仓库应当凭期交所出具或授权出具的保税交割结算单和保税标准仓单清单等交割单证作为随附单证向海关办理货物出境申报手续。
2.需提货至境内(区外)的,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凭期交所出具或授权出具的交割单证等作为随附单证向海关办理货物进口申报手续,并按照规定缴纳进口环节税款。
3.需提货至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的,按照保税间货物流转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
注:申报时应当在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保税核注清单的备注栏注明“期货保税交割货物”及保税交割结算单号。
政策依据:《海关总署关于综合保税区内开展保税货物租赁和期货保税交割业务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58号)第二项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