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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保税区内仓储企业开展期货保税交割业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期交所认可的交割仓库资质;
2、海关认定的企业信用状况为一般信用及以上;
3、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管理制度和计算机管理系统,能够对期货保税交割有关的采购、存储、使用、损耗和进出口等信息实现全程跟踪,并如实向海关联网报送物流、仓储、损耗及满足海关监管要求的其他数据;
4、具备开展该项业务所需的场所和设备,能够对期货保税交割货物实施专门管理。
参考文件:《海关总署关于综合保税区内开展保税货物租赁和期货保税交割业务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58号)第二项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