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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中所得来源地,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1、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2、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3、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5、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6、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参考文件:《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