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1、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提醒: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参考文件:《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