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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申报的应税产品视同销售,销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有自用应税产品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定其应税产品销售额:
一是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是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是按后续加工非应税产品销售价格,减去后续加工环节的成本利润后确定。
四是按应税产品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资源税税率),成本利润率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五是按其他合理方法确定。
参考文件: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