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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办理免税、减税手续的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车购税免税、减税范围时:应纳税额=初次办理纳税申报时确定的计税价格×(1-使用年限×10%)×10%-已纳税额使用年限:自纳税人初次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至不再属于免税、减税范围的情形发生之日止。使用年限取整计算,不满一年的不计算在内。小贴士:应纳税额不得为负数。参考文件:《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1号)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