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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应当自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之后、办理房地产权属转让(即过户及登记)手续之前缴纳土地增值税。
2、房地产企业预征土地增值税,需要有税费种核定信息,根据核定的按月或按季定期进行申报。
3、房地产企业的清算申报,应当在满足清算条件之日起90日内进行申报。
参考文件:《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十六条;《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91号)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