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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中、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标准确定及征税范围:
(一)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市辖区非农业人口总计在50万以上的为大城市;20万至50万的为中等城市;20万以下的为小城市。非农业人口按公安机关在册正式户口人数为依据。城市的征税范围为市辖区。
(二)县城是指县级国家机关所在地的城镇。县城的征税范围为县级国家机关所在的城镇行政区域。
(三)建制镇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城镇。建制镇的征税范围为建制镇所辖行政区域内,除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种植、养殖、饲养生产用地和农民居住地以外的所有从事生产经营用的土地。
(四)工矿区是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
参考政策:《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07号))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