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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承兑汇票只能向银行申请贴现。公司基于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可以将商业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给公司,但是向公司贴现是不合规的,后续有一系列税务、法律、违约风险,容易引起纠纷,建议企业谨慎操作。
政策依据:
《支付结算办法》第二章第七十四条:在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必须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才能使用商业汇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支付结算办法>的通知》(银发[1997]393号)第八十二条:商业汇票的承兑银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出票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
(二)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
(三)内部管理完善,经其法人授权的银行审定。
第九十三条:符合条件的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可持未到期的商业汇票连同贴现凭证向银行申请贴现。贴现银行可持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向其他银行转贴现,也可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再贴现。贴现、转贴现、再贴现时,应作成转让背书,并提供贴现申请人与其直接前手之间的增值税发票和商品发运单据复印件。